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四条有效海事法院在准予申请的裁定生效后,应当通过报纸或者其他新闻媒体发布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在催告期间主张船舶优先权。船舶优先权催告期间为六十日。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