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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有效

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

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

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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