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三条有效海事法院在收到申请书以及有关文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七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申请的裁定。受让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