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二条有效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申请书、船舶转让合同、船舶技术资料等文件。申请书应当载明船舶的名称、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事实和理由。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