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一条有效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