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一章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第一百二十条有效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一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