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第十一条有效当事人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没有海事法院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