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章 管辖第十条有效海事法院与地方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他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0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