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法所称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