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条有效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赠。本法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本法所称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