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章 捐赠和受赠第十一条有效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并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捐赠财产进行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是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