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已废止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