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六十八条已废止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