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一条已废止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四百二十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