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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

第四百二十二条

已废止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

第四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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