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二条已废止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四百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