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四百二十条已废止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人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四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