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行纪合同第四百一十九条已废止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的以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行纪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四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