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三条已废止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九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