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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

第三百九十二条

已废止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提前提取的,不减收仓储费。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

第三百九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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