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章 仓储合同第三百九十四条已废止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九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