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六条

已废止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间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