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七十五条已废止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七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