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七十四条已废止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