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第三百七十三条已废止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