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一十九条已废止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一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