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九条

已废止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