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四节 多式联运合同第三百二十条已废止因托运人托运货物时的过错造成多式联运经营人损失的,即使托运人已经转让多式联运单据,托运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一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