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七章 运输合同/第三节 货运合同第三百一十六条已废止收货人不明或者收货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百一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百一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