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一十三条

已废止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