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十条已废止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