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一条已废止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