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