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