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六十四条已废止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