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六十三条已废止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