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六十二条已废止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