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二条

已废止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