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五条

已废止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