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四十五条已废止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