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章 买卖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已废止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10月1日第一百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