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九条已废止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