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