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条已废止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