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章 收养关系的解除第二十六条已废止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