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三章 收养的效力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