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七条已废止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