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三条已废止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变更监护人。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