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