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章 收养关系的成立第十四条已废止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六条和被收养人不满十四周岁以及收养一名的限制。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4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