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章 价格总水平调控第三十一条有效当市场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等异常状态时,国务院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或者部分区域内采取临时集中定价权限、部分或者全面冻结价格的紧急措施。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