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香港驻军人员被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判处剥夺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的,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送交执行;但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执法机关与军事司法机关对执行的地点另行协商确定的除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