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人员依法拘捕的涉嫌犯罪的人员,查明是香港驻军人员的,应当移交香港驻军羁押。被羁押的人员所涉及的案件,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