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四章 香港驻军人员的义务与纪律第十八条有效香港驻军和香港驻军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香港驻军人员并不得从事与军人职责不相称的其他任何活动。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