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二十条已废止国家运用信贷手段,鼓励和扶持乡镇企业发展。对于符合前条规定条件之一并且符合贷款条件的乡镇企业,国家有关金融机构可以给予优先贷款,对其中生产资金困难且有发展前途的可以给予优惠贷款。前款优先贷款、优惠贷款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