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第十九条已废止国家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小型乡镇企业,根据不同情况实行一定期限的税收优惠:(一)集体所有制乡镇企业开办初期经营确有困难的;(二)设立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三)从事粮食、饲料、肉类的加工、贮存、运销经营的;(四)国家产业政策规定需要特殊扶持的。前款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